被告在开庭时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以下是被告在开庭时的主要权利:
被告有权了解自己所涉及的案件信息和法律程序。
被告可以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被告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证人。
被告可以申请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回避审理案件。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时,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在无罪判决或案件撤销时,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被告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包括委托辩护人。
被告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被告有权参与法庭审理,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并进行陈述和答辩。
被告有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被告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和辩解。
被告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有权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等,并可以复制这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