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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因什么解除劳动合同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0:04:19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特定原因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包括: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因法定原因解除

用人单位进行重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者可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劳动合同无效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他特定情形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解除原因,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工资结算、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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