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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能享受哪些待遇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10:04:19    

女职工能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资福利保护

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生育保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月经期保护:不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女职工孕期保护:不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女职工产期保护: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难产或生育多胞胎可增加相应天数;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流产女职工根据怀孕时间长短享有15至42天产假;有流产史的女职工可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调离风险岗位。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哺乳期内女职工不从事禁忌劳动;不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每日提供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增加相应时间;婴儿体弱可延长哺乳至6个月。

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其他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女职工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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