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送达是指在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的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核心目的是确保程序公平,使得案件能够顺利推进,同时尽可能保障被送达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