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原油的出口。
2. 用于对外援助的出口商品。
3. 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所有产品。
4.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当由国内企业收购并出口时。
5. 来料加工及来料装配后出口的产品。
6. 军工单位向国内军队系统销售并最终出口的产品。
7. 特定的军工系统内企业出口的范畴。
8. 钻石加工企业在使用国产或进口钻石加工后直接出口的钻石,或销售给外贸公司再出口的情形。
9. 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项目生产的特定化工产品。
10. 在出口前未缴纳相关税费的产品。
11. 个人在国内购买并随身携带出境的物品。
12. 援外出口货物,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援助。
13.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14. 糖,包括蔗糖、甜菜糖等。
15. 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和用具。
16.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17.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外的卷烟。
出口上述货物或服务时,根据相关法规,即使满足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条件,也不予退税。需要注意的是,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具体情况应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