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拘留人的程序如下: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
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该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行的《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除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总结:
派出所拘留人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拘留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填写拘留报告书到最终通知家属或单位,每个步骤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