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陵园需要遵循以下手续:
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需的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并根据总体规划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初审同意后,需报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审核。
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汇集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报省民政部门。
省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以兴办或扩建公墓。
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发给《公墓服务证》。
此外,还需提供以下具体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以及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
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
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建议在申请过程中,与当地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所有材料和手续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