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确认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债务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债务,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后,无法追偿的款项。
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款项。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收回的款项。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诉讼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确认坏账损失时,企业应遵循会计原则和税法规定,合理评估应收账款的回收可能性,并据此计提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