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结算票据是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这些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
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
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包括:
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
如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等收费行为,应使用税务发票。
应使用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