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法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的亲属包括以下几类: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包括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父、叔父、舅父、姑妈、姨妈、侄子女、外甥子女等。
包括配偶、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伯父、叔父、舅父、姑妈、姨妈等。
包括继祖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实际形成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
即上述亲属的配偶也可以接见。
除了上述亲属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亲属,如经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亲属也可以接见。
需要注意的是,亲属在会见罪犯时需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等,以证明其身份和与罪犯的关系。此外,会见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可能因监狱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前往监狱前咨询相关监狱的狱政管理部门以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