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国家追诉原则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随着对犯罪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因此需要国家出面进行追诉。
国家权力的强化使得国家有能力并且有责任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追诉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社会对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和效益有强烈期待,国家追诉能够满足这些期待,提供有效的追诉手段和措施。
国家追诉在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具有私人追诉无法比拟的作用。
由国家行使追诉权可以保证司法资源的有效投入,实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效果。
大多数犯罪由国家通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同时允许公民个人在特定情况下自诉,国家不主动干预,体现了公诉垄断的理论基础。
追诉期的设置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追诉时效的规定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对已过时效的犯罪行为进行无谓的追究。
这些原因共同构成了实行国家追诉原则的理论和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