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开工日期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这个日期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开工日期,那么应以发包方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注明的日期为准。
开工通知是正式启动工程建设的指令,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如果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早于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且经发包人同意,那么这个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也可以作为开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也可能被视为开工日期的参考,但这不是绝对的,因为实际施工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滞后于许可证的颁发。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在无开工通知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根据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综合判断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开工日期的认定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建议
明确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开工日期,以避免后续纠纷。
及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开工通知,并确保通知中载明的日期符合实际情况。
记录和保存证据:承包人应记录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并在出现争议时提供相关证据。
综合考虑: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以确定实际开工时间。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可以有效地确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