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嫖娼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包括现场抓获时提取的避孕工具、性药等物品,以及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面证据。
包括与卖淫嫖娼相关的合同、协议、账本、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书面材料。
包括现场目击者、知情人的证词,以及警方在抓获过程中的记录和证言。
如果受害人有陈述,可以作为重要证据。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包括其陈述的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以及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专家对物证、书证等进行鉴定后得出的意见。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
包括现场录像、录音、照片、电子聊天记录等。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需要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