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以下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1. 省会城市(共27个)
2.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即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城市)
3.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4. 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符合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的设区的市
具体到某些城市,例如:
铜陵市(安徽省)
滁州市(安徽省)
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温州、金华、台州、湖州、衢州(浙江省)
喀什市(属于较大的市,但为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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