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是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理念,旨在强调审判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和终局性地位。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将审判阶段视为诉讼活动的核心和终局性决定环节,所有侦查、起诉和辩护活动都应围绕审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以第一审程序为重心,在第一审程序中,以庭审为核心。这意味着所有与判决相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法庭辩论,法官的判决必须完全建立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之上。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进行定罪量刑,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所有证据都要在审判中提交和质证,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法庭辩论,法官的判决必须完全建立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之上,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审判阶段对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具有制约、引导和监督作用,确保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符合审判的标准和要求,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或法官为中心,而是以庭审活动为中心。庭审活动是审判工作的核心,所有证据、法律问题和程序事项都应在庭审中得到充分展示和辩论。
通过这些措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