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不满更换私教诉请退款,健身房欲注销企业
法院发出禁止注销令,判决合同终止,退还部分课时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与健身房约定安排私人教练,接受一对一的健身指导服务。若双方因更换私教、退费等事宜发生纠纷,健身房表示要注销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发出广州市首份禁止注销令,通过事前保全措施,遏制企业“金蝉脱壳”行为,判决被告某健身房一次性向原告姚某退还17309元。
2024年6月15日,姚某与某健身房签订《私人教练课程协议书》,购买了私教课程,指定了私人教练,并通过预付、续费等方式共支付费用5万余元。协议书载明,当原指定的私人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某健身房保留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如会员违约,某健身房将扣除剩余课时费的50%后予以分期退还。
2024年10月2日,由于原私人教练离职,某健身房安排了其他教练接替,但姚某不同意某健身房的前述安排。2025年1月2日,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健身房全额退还剩余未使用的课时费26012元。
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健身房表示要注销企业。该意图旨在通过消灭主体资格来逃避债务,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空转或执行落空,损害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
为保障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2025年2月28日,法院依法发出禁止注销令,裁定禁止某健身房在结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办理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并同步向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被告主体资格存续。
梁心慈 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某健身房因原教练离职而更换教练的行为合理正当,不构成违约,但合同中关于退款金额以及分期退还方式的条款明显有失公平,法院不予认可。
因案涉合同涉及健身,具有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在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其要求终止案涉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将行为保全措施适用于商事主体注销程序,通过事前禁令阻断企业逃避责任、恶意拖延诉讼程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中,被告当庭表明注销意图,构成紧迫风险,且注销行为可能导致诉讼主体灭失、财产转移等严重后果。因此,即便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亦有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禁止注销令对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较小,不影响被告的正常运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商事法律法规中清算义务的延伸适用,企业清算注销需履行债务清理义务,禁止令实质上是对清算程序的“司法介入前置”,防止简易注销等程序被滥用为逃债工具,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法院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一措施,确保被告主体资格存续,强化权益保护实效性,同时也加深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协同配合通道的建设。
本案中,法院通过行为保全制度阻断企业恶意注销,为破解诉讼期间债务人逃避责任难题提供了新思路,也有助于遏制“恶意注销、实为逃债”乱象,维护市场信用体系与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诚信建设。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