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抓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异地抓捕时,当地警方必须到场,异地警方单独抓人属于违规行为。
抓完人不能直接带去异地,必须由当地警方监督讯问,否则违规。
必须确定涉嫌犯罪后,异地警方才能带走。
如24小时内没带走,需送到当地看守所羁押。
这些条件和程序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并防止异地执法中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