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父母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就孩子的居住、教育、医疗等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包括确定主要抚养人、共同抚养的分工、生活费用分担等。
对于年龄较大、有表达能力的孩子,应适当听取其关于与谁共同生活的意愿。
但需注意,孩子的意愿并非决定性因素,最终需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非主要抚养方应享有合理的探视权,以确保孩子与双方父母都能保持亲密关系。
探视安排应具体明确,减少因频繁变动给孩子带来的不安。
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院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父母的经济能力、道德品质及对孩子的关爱程度等因素,做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决定。
随着孩子成长和家庭情况变化,抚养安排可能需要适时调整。
父母应保持沟通,必要时可再次协商或诉诸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上信息综合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通常做法。请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合理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