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这类债权没有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仅能通过破产程序来受偿。
即使债权有财产担保,但如果债权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那么这部分债权就转化为破产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未到期的债权会被视为已到期,以便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
这些债权的效力取决于未来某些不确定事件的成就或不成就。
在破产程序中,尚未最终解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
这些权利也可以被视为破产债权。
例如,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以及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债权等。
综上所述,破产债权涵盖了多种类型的债权,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需要按照特定的规则进行申报、审查和确认,并最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获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