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属管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类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
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诉讼,由债务人住所地,即公司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予以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专属管辖规定旨在确保特定类型的案件能够得到专业性和地域性更强的司法处理,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