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代扣代缴税费的情形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
稿酬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员工承担的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
特定服务费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增值税中,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代扣代缴。
资源税中,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印花税中,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这些情形涵盖了多种所得和税费,扣缴义务人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