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2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指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并且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也依法相应延长。
因此, 耕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这些规定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也考虑到了土地用途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