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劳改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劳改制度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这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
劳教制度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也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和正当程序。
劳教的决定和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容易引发公众质疑和法律争议。
劳教制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
劳教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现象。
劳教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效果有限,甚至可能成为不稳定因素,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劳教制度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相冲突,有损国家形象。
综上所述,取消劳改是为了加强人权保障、回应民意、完善法律体制,并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