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是指 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没收的行为。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一旦发现假币,应当立即采取法定程序予以扣留,并上缴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假币收缴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发现假币。
假币应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当面被收缴,避免持有人接触假币。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专用袋上需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如发现一次性发现大量假币、利用新造假手段制造假币、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或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相关线索。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
通过以上程序,假币收缴旨在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打击伪造、变造货币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