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
收养人需亲自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递交收养申请书,并附上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抚养教育能力证明(如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等必要材料。根据被收养人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提供额外证明,如收养孤儿需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收养残疾儿童则需残疾状况证明书等。
民政部门会对收养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到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办理被收养人的户籍登记手续。
建议:在办理收养手续时,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通过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获取详细的办理指南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