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手犯罪是指 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一概念体现了主客观的有机统一,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基本特征。具体来说,主观上,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行为并通过后者开始充分表现出来,不同于在此之前预备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着手犯罪是认定犯罪未遂的一个关键特征。当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时,这种情况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此外,着手犯罪还可以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在绑架罪中,着手实行犯罪可能包括精心策划绑架事件、选择受害者、接触和控制受害者等一系列行为。在抢劫罪中,着手实行行为通常指行为人开始尝试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强制,从而使其丧失反抗能力或产生畏惧心理,以实现获取财物的意图。
综上所述,着手犯罪是犯罪行为从预备阶段过渡到实行阶段的关键节点,标志着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和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着手犯罪对于区分犯罪形态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