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的作废时间通常有以下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且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作废处理。
如果在开具时发现有误,可以即时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需要在当月期限内作废,跨月则无法直接作废。
如果跨月,需要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红字发票)来冲减之前错误的发票。
如果购货方在开具专用发票的180天内未进行认证,则无法作废,也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作废时,需要在发票上明确标注“作废”字样,并由开票方签字确认。
作废的专用发票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数据电文标记为“作废”,并在纸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同时留存全联次备查。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规,具体操作可能因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在处理专票作废事宜时,咨询当地税务局或专业会计师以获得最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