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不做为是指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具体来说,复议不做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包括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积极不作为和对是否受理怠为处分的消极不作为。
即使超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审查期限(如“五日内”或“六十日内”),行政复议机关仍对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怠为处分。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在遇到行政不作为时,当事人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诉或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