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文件,我国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也就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哪个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它又联合哪些阶级,对哪些阶级实行专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政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爱国人士、无党派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平台,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平等的讨论和协商。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包括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管理制度与农村社区村民自治组织和管理制度,居民(村民)通过选举产生委员会,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些基本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主体框架,体现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