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用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权是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
行政相对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人参加听证。
如果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回避。
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行政相对人有权核对听证笔录,并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签字或盖章。
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行政相对人有权放弃听证,但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行政机关。
如果行政相对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听证,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行政相对人还可以依法享有其他相关权利。
综上所述,听证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行政决定前所享有的法定权利,通过这一程序,可以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