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截图属于 电子证据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在诉讼过程中是可以使用的。电子证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要使聊天截图成为有效的法律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截图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以确保其真实性。
截图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
截图应当完整,能够清晰地展示相关事实,避免篡改或伪造。
在庭审中,法官会核实截图的原始载体,以确保其真实性。
在实际诉讼中,聊天截图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此外,即使截图本身具有证据效力,其证明力的大小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截图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案件的关联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