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最典型的工伤情形,包括事故伤害导致的负伤、致残或死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指的是在工作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直接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即使伤害是由于暴力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但只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也应认定为工伤。
患职业病的。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也应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也属于工伤范畴。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事故受到伤害的,也认定为工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其他明确规定,也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