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送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者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
当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可以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送达日期以这些方式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通常适用于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
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具体包括受送人是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
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栏、报纸等途径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后,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
这些送达方式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