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包括结婚登记表、结婚申请书、双方证件复印件、照片等。
包括撤销婚姻申请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包括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包括补发婚姻登记证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
此外,婚姻档案还包括一些声像档案,如上级领导视察工作、区领导活动、党代会、表彰会等会议的记录,以及牌匾、奖状、奖旗等。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各类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按照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这些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并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