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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请求权竞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8:34:48    

请求权竞合是指 一个自然事实同时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导致产生多个请求权,但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一个请求权的实现可能会影响其他请求权的存在或实现。请求权竞合的产生根源在于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的诉讼传统。

请求权竞合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个自然事实:

这个事实必须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

多个请求权:

基于这个事实,会产生多个请求权。

目的唯一:

尽管存在多个请求权,但它们的目的或目标是相同的。

请求权竞合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请求权自由竞合:

在同一个事实关系下产生多个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的给付目的相同,各个请求权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时效和抵消等方面相互独立。当事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中一个请求权,也可以同时主张所有请求权,或者先后主张不同的请求权。权利人还可以将其中一个请求权让与他人,保留其他请求权,或将请求权让与不同的他人。

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主张一个请求权,不能重复或同时主张多个请求权。但为了克服不同请求权在管辖法院、诉讼时效、证明负担、证明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带来的不便和不公,允许不同的请求权之间相互影响。在主张契约上的请求权时,可以适用侵权法上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案例中,请求权竞合可能表现为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方式进行合法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权竞合制度本身存在矛盾性,既在不断收缩,又在不断扩展。理论上并未将请求权竞合的“构成论”与“效果论”分离,司法实务常从制度效果的选择权视角界定请求权竞合。能够竞合的请求权只能是原权救济权能意义上的请求权,不能是无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对具体责任承担方式的请求权。同时,必须严格遵循“构成论”,将请求权竞合定义为一个生活事实导致一个损害后果,在特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时引发数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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