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如下:
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建立起3年内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3年的单位,可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中央、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批准放宽到15%的单位可暂保留各15%的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770元。
缴存基数下限: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30元。
月缴存额上限: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 职工缴存比例),即7384元。
月缴存额下限:为204元。
建议:
新单位:从建立之日起三年内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至8%-12%。
已建立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缴存比例。
特别注意: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以及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每年可能会有所调整,建议关注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