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9月8日早间,越秀房产信托基金披露有关出售越秀金融大厦50%权益公告。
于公告日,转让人(即越秀房产基金的全资特殊目的实体,作为转让人)、外部承让人(即越秀房产基金的关连人士,作为承让人)及内部重组方(即越秀房产基金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承让人)就以下事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1)出售事项;及(2) 涉及目标公司股权的内部重组。
目标公司为该物业(名为「越秀金融大厦」)相关土地使用权及现有所有权的登记合法业主,该物业于2021年由越秀房产基金收购。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各订约方已同意:(1) 出售事项应由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作为转让人)将目标公司50% 股权转让予外部承让人(作为承让人)的方式落实;及(2)此后,内部重组应由转让人(作为转让人)将目标公司余下的50%股权转让予内部重组方(作为承让人)的方式落实。出售事项及内部重组的完成须待于基金单位持有人特别大会上取得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需批准的交易事项后方可进行。
外部承让人及内部重组方就出售事项及内部重组项下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应支付的股份代价应等于:(i) 目标公司公平值(基于参考资产净值为人民币36.82亿元);(ii) 减协定折让(即人民币2.49亿元),惟需进行调整以反映参考资产净值与完成资产净值之间的差额。基于参考资产净值的股份代价为人民币34.33亿元。协定折让,为评估值(即人民币80.49亿元)与管理人及外部承让人商定的该物业应占价值(即人民币78亿元)之间的差额,乃基于公平磋商厘定。考虑到协定折让约占评估值的3.1%,且与可资比较交易中的折让相近,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协定折让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越秀房产基金及其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整体最佳利益。
于出售事项及内部重组完成后,越秀房产基金于目标公司及该物业的实际实益权益将减至49.495%,且目标公司将不再为越秀房产基金的附属公司。由于越秀房产基金将不再通过目标公司对该物业拥有多数所有权及控制权,根据房托基金守则第7.7B条,该物业将被视为越秀房产基金的「少数权益物业」。管理人已申请且证监会已批准(待订立合营协议后作实)该物业被视为房托基金守则第7.7C条项下的「合资格少数权益物业」。
为对越秀房产基金的部分现有债务进行再融资,目标公司已于2025年8月29日取得一家作为独立第三方的贷款银行就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人民币新银行融资发出的承诺函。新银行融资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0.65%的年利率计息,并自首次提款之日起15年内到期应付。
新银行融资将以该物业的按揭及目标公司应收租金账款的押记作为担保。此外,广州越秀已同意就目标公司于新银行融资项下的义务,向贷款银行提供一份安慰函。
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乃基于越秀房产基金将从外部承让人收取的所得款项总额(包括目标公司以外部承让人提供的股东贷款偿还部分现有应付款项间接取得者)计算,经扣除与出售事项、内部重组及所得款项汇回境外有关的估计应付开支、印花税及预扣税后,预计约为人民币23亿元。连同预期将从新银行融资(及/或由一名或以上独立第三方贷款人以相同或更有利条款提供的其他融资(如有))提取用于再融资的人民币30亿元,所得款项总额约为人民币53亿元,拟全部用于越秀房产基金现有债务的按期偿还及/或提前偿还(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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