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住所地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共同居住地法院:如果夫妻双方在中国境内有共同居住地,也可以选择在该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依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可以选择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