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延期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长申请时限,但需获得同意。
用人单位需要起草一份关于工伤认定申请延长的文书,即“工伤认定申请延长书”。
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需延长的时长,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生的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等。
将“工伤认定申请延长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会发放一份工伤认定申请延期通知单。
如果延期申请是由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造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若工伤快结束仍无法上班,职工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评鉴,以确定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
建议:
用人单位应尽早准备和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确保申请过程顺畅。
职工在申请延期时,应详细说明情况,以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准确判断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