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当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时,应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当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仲裁文书时,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通过邮局进行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代为送达。
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仲裁调解书,必须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规定整理而来,具体操作时还需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