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孤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不满十八周岁;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无子女或有子女限制;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以上条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而异,请以当地法律及民政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