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延期的最长时间是 六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可以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若还需进一步延长,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开庭六个月,并且如果需要进一步延长,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报批。延期开庭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例如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并且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