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的正式称谓是 县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