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上诉程序如下:
民事案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在接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一审法院应当将上诉状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便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时开展上诉审的工作。
上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上诉请求和理由等。
上诉人应当预交诉讼费用,未提出缓交申请或缓交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交纳,逾期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建议当事人选择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以便一审法院将上诉材料一并移交,确保上诉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