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给予出资人投资回报。回报形式多样,包括提供种苗、收购或包销产品、商品销售、返租、回购、转让等。
“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非特定少数人。即使是仅限于亲戚朋友或本单位范围内的集资,一般也不属于非法集资。
为掩饰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这些特征使得非法集资行为具有极高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和金融秩序。公众应当提高警惕,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