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的规定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中有所体现。具体规定如下: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不公平问题。